以公事為重,謹守法紀,不徇私舞弊。元.曾瑞《留鞋記》第三折:「因為老夫廉能清正,奉公守法,圣人敕賜勢劍金牌,著老夫先斬后奏」也作「奉公執(zhí)法」。
遵行公事,謹守法紀?!驹炀洹浚悍罟胤ㄊ敲總€人的本分,不應徇私枉法,藏污納垢。